河南成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编号
豫网文〔2019〕3696-066号
名称
河南成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634号18号楼1单元9层902号
实际经营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634号18号楼1单元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
朱仁杰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类别
内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 万
首次发证日期
2019-06-04
有效期
2019-06-04 至 2022-06-03
经营范围
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表演。
发证机关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证日期
2019-09-03
处罚日期
2020
-11
-30
案由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处罚依据
你公司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为,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7,行政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责令停止提供及时停止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关证据,你公司违法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以上自由裁量权情形。
处罚内容
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日期
2020
-11
-27
案由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处罚依据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2;行政处罚依据: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裁量阶次: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适用以上自由裁量权情形。
处罚内容
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