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
2020
-09
-27
案由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处罚依据
综上所述,多项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其行为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上述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用户上传的,但该企业内容审核不严,属于非主观意愿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在案件的调查取证中该企业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和违规情况说明,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同时,该企业一直正处于亏损状态,虽获得收入但未取得违法所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并参考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议: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