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
2020
-09
-23
案由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处罚依据
以上证据互相印证,证明当事人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相关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网络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符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
处罚内容
1.罚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
处罚日期
2020
-09
-22
案由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元)。
处罚内容
1.罚款:叁万肆仟元整(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