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
2020
-07
-08
案由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处罚依据
2020年7月2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法定代表熊小林(居民身份证:362428199005222132)立即改正并停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依法向法定代表熊小林(居民身份证:362421198210275613)送达编号为(吉)版权罚告字[2020]第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义务。截止2020年7月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熊小林(居民身份证:362421198210275613)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所以本机关决定依照拟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综上,鉴于当事人是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尚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其违规行为也符合《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处罚内容
1.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